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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商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市民健身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未来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市民健身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未来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商初字第0010号原告淮安市市民健身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高翔,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未来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飞耀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经理。在原告淮安市市民健身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未来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淮安市市民健身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于开庭之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另外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亦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市市民健身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