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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罗俊寻衅滋事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XXX(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9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19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4〕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罗俊在东莞市道滘镇上梁洲商业街4号被害人陈X经营的手机店内购买了一部步步高牌手机,后罗俊认为该手机有问题,多次到手机店找陈X要求维修。2014年6月21日21时许,罗俊再次来到手机店要求退货,陈X退回2000元给罗,将步步高手机收回,并将罗留在该手机上的号码复制在其店铺一部喜卡牌手机(价值410元)上。罗俊以没有手机用为由,要求将喜卡牌手机拿走,陈没有答应。罗俊离开后找来朋友刘X,并各持一把长刀来到陈X的手机店,陈因害怕便将喜卡牌手机交给罗俊,罗俊等人将门口的两扇玻璃门敲碎后离开。后罗俊叫朋友将该手机送还陈X店里。2014年8月12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道滘镇上梁洲商业街一出租屋402房将罗俊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XX、王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罗俊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罗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无异议,提出被害人陈X主动将手机给其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俊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罗俊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俊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罗俊辩解被害人陈X主动将手机给其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X、证人钱XX的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均证实被告人罗俊及一名男子各持一把砍刀进店后,陈X因为害怕,于是将手机交给被告人罗俊,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罗俊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X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罗俊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罗俊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罗俊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罗俊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进    龙代理审判员 黄新人民陪审员曹光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晓    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