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孔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洱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洱源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孙祥云,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祥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本市炳草岗榕树街55号2栋3单元4号、55号7栋4单元6号以开设按摩店名义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2014年7月31日凌晨,经被告人孔某某介绍联系的卖淫嫖娼人员(3男3女)在孔某某租住的榕树街55号7栋4单元6号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冉某某、江某某、杨某某、雍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住房屋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冯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