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明诉被告孙慧来、被告韩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孙慧来,韩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李光明,男。委托代理人:陈丽红,系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宝力镇街内。被告:孙慧来。被告:韩梅。原告李光明诉被告孙慧来、被告韩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明瑞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孙慧来、韩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光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慧来在李静处借款50000元,原告李光明为被告孙慧来的债务提供了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慧来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李光明承担保证责任18666元,现要求被告孙慧来、韩梅共同偿还债务18666元。被告孙慧来辩称:被告孙慧来在李静处借款50000元,原告李光明提供保证属实。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慧来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李光明承担保证责任18666元属实,被告孙慧来同意偿还原告欠款,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给付。被告韩梅辩称:原告李光明为被告孙慧来借款提供保证属实,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李光明承担保证责任18666元,被告韩梅同意偿还原告欠款,因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孙慧来保管存款,故该借款应由被告孙慧来偿还。诉讼中,原告李光明提供证据:1、书面欠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孙慧来在李静处借款,原告李光明提供保证。2、收条一份,拟证明原告李光明为被告孙慧来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8666元。诉讼中,被告孙慧来未提供证据。诉讼中,被告韩梅未提供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孙慧来、韩梅对原告李光明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日,被告孙慧来为承包耕地需要,在李静处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经双方核算,还款期限届满后产生利息6000元,被告孙慧来为李静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6000元的书面欠据,原告李光明、孙岩、王维成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慧来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李光明承担保证责任18666元,现要求被告孙慧来、韩梅立即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应属追偿权纠纷,被告孙慧来与李静间的借贷合同成立,原告李光明作为李静与被告孙慧来、韩梅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已履行保证责任,依法取得向债务人孙慧来、韩梅追偿借款的权利。故原告李光明要求被告孙慧来、韩梅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予。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慧来在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承包耕地,属夫妻共有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关于被告韩梅主张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由被告孙慧来保管,应由被告孙慧来偿还一节,因被告韩梅未提供证据证明家庭财产由被告孙慧来保管,且即使能够提供证据,因该借款属夫妻共有债务,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被告韩梅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时借款合同当事人明知二被告间对财产的约定,故本院对被告韩梅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慧来、韩梅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光明欠款18666元。如二被告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33元由被告孙慧来、韩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