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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戴秋玲与戴秋玲、谢仁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戴秋玲,谢仁兴,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刘军。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秋玲,女,汉族。被告谢仁兴,男,汉族。被告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戴秋玲、谢仁兴、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0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凌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智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