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北执民字第960、96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与宁波雷浪电气有限公司、张文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宁波雷浪电气有限公司,张文竹,俞海红,张文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960、961、9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陆小波。被执行人宁波雷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张文竹。被执行人张文竹,住三门县。被执行人俞海红,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文柳,住三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俞海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942号2幢942号、944号2幢944号、946号2幢946号的三套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雷浪电气有限公司、俞海红、张文竹、张文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海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942号2幢942号、944号2幢944号、946号2幢946号的三套房地产及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