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郭保俊与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保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保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兴港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郭保俊因与被上诉人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保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保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保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郭保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邓 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