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崔某某,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金某某,男,朝鲜族,教师,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长++++葛立新+代理审判员++++许++玲+人民陪审员++++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李进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