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范立兴与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立兴,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立兴。委托代理人:武湘源,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平,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立兴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立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湘源,被上诉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彩林审 判 员 丁国红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