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于立国、王洪杰、杨兆义、李伟、王德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立国;王洪杰;杨兆义;李伟;王德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井洲,行长。被执行人于立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洪杰,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兆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德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立国、王洪杰、杨兆义、李伟、王德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