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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执字第0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徐建文与张金胜、朱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建文;张金胜;朱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坛执字第01325-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文。被执行人张金胜。被执行人朱昀辉。申请执行人徐建文与被执行人张金胜、朱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张金胜、朱昀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返还徐建文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769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昀辉有位于金坛市金源福地小区3-甲1101室、春风三村15-402室房产,上述房产系朱昀辉与华小莉共同共有。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查无银行存款记录、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昀辉所有的位于金坛市金源福地小区3-甲1101室、春风三村15-40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坛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夏国强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