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余洪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洪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77号罪犯余洪梅,重庆市大足县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6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洪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1日以(2001)渝高法刑复字第85号刑事裁定核准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3月12日交付执行,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2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89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余洪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洪梅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洪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洪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