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艳与王连营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王连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34号申请人王艳,女,汉族,1958年9月24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王连营,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艳与被申请人王连营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艳撤诉。审判长 郭   昕审判员 郭   颖审判员 陈 云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