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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常洪与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洪,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94号原告:李常洪,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齐永森,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道义三村。法定代表人:李丽颖,女,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安振义,男,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长泉,男,系该单位职工。原告李常洪要求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法庭释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董 楠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