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一初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马祖华与方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祖华,方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17号原告马祖华,男。被告方红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祖华与被告方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祖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