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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一初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马祖华与方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祖华,方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17号原告马祖华,男。被告方红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祖华与被告方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祖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