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三项):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郭某某抚养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15000元抚养费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履行完毕。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