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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三项):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郭某某抚养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15000元抚养费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履行完毕。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