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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高阳县美天使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82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高阳县百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剑杆头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82—1号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高阳县百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镇海剑杆头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高阳县百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镇海剑杆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河北创兴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来益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董文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