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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方鑫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575号罪犯方鑫,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吴江刑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向被告人方鑫等人追缴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00元,发还本案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方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方鑫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方鑫,在2014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1分。为此,2014年1月、2014年9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方鑫对判决罚金及退赔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义务缴纳单据、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方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