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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剑盗窃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甬余刑监字第1号原审被告人陈剑盗窃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甬余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再审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应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姚建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