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吕振廷、吕永君、闫久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吕振廷,吕永君,闫久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负责人米学贵。委托代理人李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振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永君。上述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久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承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振廷、吕永君、闫久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人保财险承德公司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承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薇,被上诉人吕振廷、吕永君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牛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闫久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张 甫审判员 常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