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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功勋,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敖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