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炳镇与叶年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镇,叶年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杨炳镇,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银德,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年钊,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炳镇与被告叶年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原告杨炳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艳 艳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王 琼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