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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炳镇与叶年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镇,叶年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杨炳镇,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银德,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年钊,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炳镇与被告叶年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原告杨炳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艳  艳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王  琼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