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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邓静翔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3-6号被执行人邓静翔。关于邓静翔诈骗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静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退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委托湖北信邦行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邓静翔用赃款所购买的登记在洪小玲名下的小轿车进行拍卖,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4100元。经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71485元),均因无竞买人而流拍。随后本院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予以变卖,邓红琼以变卖保留价人民币71485元购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份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洪小玲名下的小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邓红琼,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至买受人邓红琼。二、邓红琼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