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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铁军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铁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62号罪犯陈铁军,河北省容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以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容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铁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铁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铁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