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俊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俊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4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俊,无职业。2010年10月25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同年9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11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黄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俊于2014年8月26日16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复兴路的海达广场二楼游戏机室内,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周俊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红色圆形片剂毒品26颗(俗称麻果)。随后公安民警在本市武昌区彭刘杨路汉飞又一城4栋2单元1402室被告人周俊的住处缴获红色块状物1块。经司法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重13.00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紫阳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材料;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物证及现场照片(查获的上述毒品及被告人藏毒的地方);4、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武汉市公安局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1941号毒品检验鉴定书;6、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周俊的供述。原审认为,被告人周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0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俊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备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周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诉人周俊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16时许,上诉人周俊在本市武昌区复兴路的海达广场二楼游戏机室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上诉人周俊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红色圆形片剂26颗(俗称毒品“麻果”)。随后,公安民警根据上诉人周俊的交代,在本市武昌区彭刘杨路汉飞又一城4栋2单元1402室上诉人周俊的住处缴获红色块状物1块。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3.00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庭审核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俊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上诉人周俊系累犯,考虑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适当。上诉人周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审 判 员 赵涌代理审判员 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