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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方厚、徐秀峰与徐秀峰、柳水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704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方厚。委托代理人:廖泉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秀峰。委托代理人:孙博,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柳水菁。委托代理人:孙博,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厚与被告徐秀峰、柳水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徐秀峰、柳水菁提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徐秀峰、柳水菁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李方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方厚及被告(反诉原告)徐秀峰、柳水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方厚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徐秀峰、柳水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方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