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怀焱、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与张怀焱、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怀焱;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忠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怀焱。委托代理人:陈小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位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常胜,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忠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勤,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怀焱因与被申请人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忠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三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怀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