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康光明与大通五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光明,大通五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康光明,男,汉族,系西宁市城北汇通水泥制管厂业主。被执行人大通五岳建设有限公司。康光明与大通五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大通县,根据执行工作需要,经本院合议庭研究决定,本案指定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指定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杰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吴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青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