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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乔安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安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安顺,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2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安顺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安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乔安顺在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院金鑫宾馆等地,以成立“武警03基地司令部”,需要前期筹建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1(男,76岁)、张×2(男,49岁)共计人民币260000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乔安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乔安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乔安顺定罪处罚。被告人乔安顺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安顺于2007年至2010年间,在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院金鑫宾馆等地,以成立“武警03基地司令部”需要前期筹建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1(男,76岁)、张×2(男,49岁)共计人民币26万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乔安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赃款尚未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安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乔安顺的供述,被害人张×1、张×2的陈述,个人业务凭证,账户交易明细,还款计划书,组建“武警03基地司令部”的请示报告、需用资金一览表、机构设计图,河南省司法厅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安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安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乔安顺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安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乔安顺退赔被害人张×1人民币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张×2人民币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俊申人民陪审员  郭 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