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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缪西云与葛嘉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西云,葛嘉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缪西云。被告葛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西云与被告葛嘉斌身体权纠纷案中,原告缪西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西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原告缪西云负担。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郁 华书 记 员 童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