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缪西云与葛嘉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西云,葛嘉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缪西云。被告葛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西云与被告葛嘉斌身体权纠纷案中,原告缪西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西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原告缪西云负担。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郁 华书 记 员 童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