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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瓦工,住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皖B847**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三山区淮九路自东向西行驶在道路北侧机动车内,途经草屋村路段时,遇由北向南方向斜穿道路的行人张某(女,汉族,1942年8月7日出生),皖B847**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张某人体接触,造成被害人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检察院建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予以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皖B847**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三山区淮九路自东向西行驶在道路北侧机动车内,途经草屋村路段时,遇由北向南方向斜穿道路的行人张某(女,汉族,1942年8月7日出生),皖B847**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张某人体接触,造成被害人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予以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某、鲁某、强某某、桂某某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口头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鲁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许新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