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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永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铭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立,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威,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纪仁清,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广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