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李麟与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麟;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弥行初字第1号 原告李麟,男,生于1989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南路与太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缤,系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兴,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童建兵,男,生于1978年10月2日,系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中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麟诉被告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麟承担。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缪志丽 审判员 尚红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建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