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钟萍诉被告上海金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钟萍,女,195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上海金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梁艺华,总经理。被告梁艺华,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萍诉被告上海金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萍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