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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沟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杜彬与袁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彬,袁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杜彬,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袁喜,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杜彬与被告袁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宪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彬与被告袁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数码扩印部个体,被告在原告处从事代收相片冲洗业务,已有十年之久。被告将外地需要到原告处冲洗扩印的相片代收到原告处,同时代收外地业主的相片冲洗费交给原告,并将冲洗的相片返给外地业主。2013年11月3日,被告将沟帮子等地的多家应给付原告的冲洗费12400元自己占有,同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此款,故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因为有的影楼当时没有把钱给上,没有凑齐这些钱所以没有给,被告给原告干了很长时间,原告因此事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该给被告相应补偿。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营数码扩印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业务范围包括冲洗照片。1999年原告将沟帮子等地的照片冲洗业务交由被告负责管理,被告的具体工作是将各地需要冲洗的照片集中送到原告处,冲洗后负责将照片送回,并将收取的冲洗照片费用返还原告。2013年,原告将各地11处需要冲洗照片送到原告处冲洗,被告收取照片冲洗费用后未及时将此款交给原告。后经双方结算,应给付原告照片冲洗费用扣除被告工资款后,被告尚欠原告照片冲洗费12400元。2013年11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本院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欠据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将各地需要冲洗的照片冲洗后,被告送回冲洗照片、收取冲洗费用后,理应将照片冲洗费用交给原告。被告拒绝交付照片冲洗费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其取得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2400元照片冲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喜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杜彬照片冲洗费1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袁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