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周慧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赵春玲,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慧,女,生于1975年11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周慧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申请人周慧已清偿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慧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慧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