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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郭光友与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友,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一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郭光友,男,425岁。委托代理人陈霞,女,39岁,公民代理(特别授权)。被告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一组,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负责人陈勇,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花景刚,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友诉西昌市小庙乡泸川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光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光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收取1000.00元,由原告郭光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阿苏嘉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煜 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