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道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27号罪犯唐道琼,女,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达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道琼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唐道琼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9日减刑1年;2012年9月26日减刑1年,刑期至2021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狱劳积荣誉称号,建议对罪犯唐道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道琼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2013年2月7日获得“狱劳积”荣誉称号。2015年1月20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资检监所意(2015)第07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的检察意见书。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罚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监狱级)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道琼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道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