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叶晓宇与夏本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宇,夏本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511号原告叶晓宇。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本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华,公司经理。原告叶晓宇诉被告夏本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叶晓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晓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