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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肖红玉、卓炳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肖红玉;卓炳由;刘开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肖红玉,女,汉族,1982年2月13日生,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罗秋喜,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卓炳由,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金平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刘开会,女,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玉诉被告卓炳由、刘开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卓炳由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房屋(房产证号:20××59)及被告刘开会名下车牌号为云A×××××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并提供其名下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房屋(房产证号:呈贡字第××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红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卓炳由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房屋(房产证号:20××59)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开会名下车牌号为云A×××××的大众牌汽车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查封申请人肖红玉名下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房屋(房产证号:呈贡字第××号)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