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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刑初字第0009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无业,住肥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肥西县看守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开房入住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星悦宾馆203房间,当晚,余某、高某来到203房间,三人商议吸食冰毒。后由余某外出购买冰毒带回宾馆,张某、余某、高某遂在星悦宾馆203房间内一起吸食;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开房入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丽家园雅庭宾馆8318房间。当晚,余某来到8318房间,两人商议吸食冰毒。后由余某外出购买冰毒带回宾馆,张某、余某遂在美丽家园雅庭宾馆8318房间内一起吸食;3、2014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在美丽家园雅庭宾馆8318房间再次容留李某及其朋友吸食冰毒。李某及其朋友离开后,张某又邀约余某来房间吸食冰毒,余某、陈某应邀来到该宾馆。张某将8318房卡交给余某后离开,余某、陈某遂进入8318房间吸食冰毒。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住宿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余某、高某、陈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肥西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开房入住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星悦宾馆203房间,当晚,余某、高某来到203房间,三人商议吸食冰毒。后由余某外出购买冰毒带回宾馆,张某、余某、高某遂在星悦宾馆203房间内一起吸食;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开房入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丽家园雅庭宾馆8318房间。当晚,余某来到8318房间,两人商议吸食冰毒。后由余某外出购买冰毒带回宾馆,张某、余某遂在美丽家园雅庭宾馆8318房间内一起吸食;3、2014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在美丽家园雅庭宾馆8318房间再次容留李某及其朋友吸食冰毒。李某及其朋友离开后,张某又邀约余某来房间吸食冰毒,余某、陈某应邀来到该宾馆。张某将8318房卡交给余某后离开,余某、陈某遂进入8318房间吸食冰毒。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余某、高某、陈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住宿查询记录等书证;现场勘验材料、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罗颖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