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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黄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国,黄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陈爱国,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黄龙,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陈爱国与被告黄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爱国负担。审  判  员  汤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周思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