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炳国申请执行杨重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国,杨重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刘炳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重琪,男,汉族。本院受理刘炳国申请执行杨重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502980元)的收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