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杜强等寻衅滋事、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刑初字第43号被告人杜强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现发现其中有错漏字句,特此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第3行“10月28日”,现更正为“10月22日”。原判决书第6页第7行至第8行“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审 判 长 姚顺坡审 判 员 连春梅人民陪审员 何雪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