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泽堂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泽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3号罪犯黄泽堂,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泽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262号刑事裁定,将黄泽堂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其后至2012年10月12日黄泽堂获减刑两次,减刑二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黄泽堂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泽堂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泽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4—2013.4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5—2014.4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泽堂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泽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