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孟复临与沈阳市公安局上园公安派出所治安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复临,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杨霞,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龚剑,男,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上园公安派出所,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54甲。负责人陈晓林,男,系所长。委托代理人林治亮,男,系副所长。上诉人孟复临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孟复临委托代理人杨霞、龚剑,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上园公安派出所委托代理人林治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上园公安派出所于2013年12月6日对原告孟复临作出沈公大(治)决字(2013)第17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原告孟复临在公安机关禁毒网中列为吸毒人员。原告不服,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大东区政府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沈大东复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于2014年9月5日作出沈公大(治)撤决字(2014)007号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沈阳市公安局上园公安派出所作出的沈公大(治)决字(2013)第17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上园公安派出所具有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原告请求依法撤销的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依法撤销,原告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在禁毒网中列为吸毒人员的信息删除的请求,因被告在公安机关禁毒网中将原告列为吸毒人员是基于其作出的沈公大(治)决字(2013)第17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依法撤销,故依据其处罚决定作出的相关信息亦应被删除。但原告在公安机关禁毒网中被列为吸毒人员的记录是基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进行的内部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无法支持。被告应自行纠正错误信息,将原告在公安机关禁毒网中的相关信息删除。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孟复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孟复临上诉称,将上诉人在禁毒网中列为吸毒人员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诉处罚决定已被撤销,根据该决定所做出的行为理应被撤销。被上诉人未删除网上信息将会给上诉人人身权利造成巨大侵害。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从禁毒网中删除。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上园公安派出所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时辩称,吸毒人员信息仅系公安机关内部掌握信息,外界看不到。公安部对吸毒人员信息删除工作有文件要求,应逐级呈报批准,被上诉人无权实施删除。被上诉人已呈报,被退回。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2、通(告)知记录;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以上证明程序合法;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0239号;7、孟复临指认检测结果的物证照片;8、公安民警吸毒人员现场检测资格证;9、孟复临询问笔录;10、孟复临本人陈述,以上证明违法事实存在;11、罚没款收据,证明罚款已执行;12、人口信息表,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情况。原审原告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原审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故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确认。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认证正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禁毒网中被列为吸毒人员的记录,是基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进行的内部登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以证据不足而撤销,相应登记信息已无依据,应予纠正。但因登记行为不属行政处罚,且删除登记信息需其他机关审批,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结论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子丁审 判 员 巴根那代理审判员 杨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