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冯俊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俊,曾用名冯芝俊,务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l月7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仕平,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俊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俊及其辩护人董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元月5日,被害人陈某以儿子刘某甲之名与被告人冯俊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并由陈某交付给被告人冯俊购房款10万元。之后,被告人冯俊因准备在安陆市二中对面开发的土地没有得到而未能开发,又无钱偿还陈某,遂逃匿外地多年。2014年12月2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冯俊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南津关中队民警抓获。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俊无视国法,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俊自愿认罪。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冯俊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广水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冯俊判处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5日,被害人陈某以儿子刘某甲之名与被告人冯俊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并由陈某交付给被告人冯俊购房款10万元。之后,被告人冯俊因准备在安陆市二中对面开发的土地没有得到而未能开发,又无钱偿还陈某,遂逃匿外地多年。2014年12月2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冯俊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南津关中队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冯俊已归还被害人陈某本金10万元,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冯俊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6、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俊已全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耀龙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余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小红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