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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占强与天津市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占强,天津市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李占强。被申请人天津市芦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开发区化工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贵忠王宾安,总经理。申请人李占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李占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李占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占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费人民币38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90元。审判员  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