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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沈启武与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沈启武,教师。被告张玉龙,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启武与被告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启武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部分债务并承诺近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启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用2720元,由原告沈启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玉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