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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怀忠与史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忠,史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78号原告:陈怀忠,男,汉族,工人。被告:史振海,男,汉族,工人。原告陈怀忠诉被告史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怀忠承担。审 判 长  单翠侠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征祥翔 来源: